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Отдел по торгово-экономическим вопросам Посольства Китайской Народной Республики в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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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俄使馆经商处提醒在俄中资企业(机构)妥善处理自华采购和对俄捐赠医疗物资有关事宜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多点暴发并持续蔓延。为确保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进一步加强医疗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保障各国人民生命健康,中国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陆续发布2020年第5号、第12号公告,要求对外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和红外体温计等5类产品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

医疗用品质量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当前俄国内疫情防控形势日益严峻,对中国医疗物资的需求大幅增加。驻俄使馆经商处提醒各单位高度重视医疗物资质量安全,如拟自华采购或对俄捐赠防疫物资,务必把好质量关,并妥善做好以下工作:

各企业在自华采购医疗物资时,务必通过正规渠道,从中国药监部门批准上市医疗物资的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6)中选择供应商,或联系医保商会,避免采购不具备出口资质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医疗物资。

如各单位发现非法倒卖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相关线索,请即向我处反映。(联系人:李铁龙、刘铭,电话:89683799111,邮箱:litielong@mail.ru,liumyc93@mail.ru)

     如以企业和个人名义对俄捐赠医疗物资,请务必注意规避捐赠相关法律风险。确保捐赠物资获得我国标准认证和符合外方标准,并通过正规途径清关。尽量捐赠医用物资,慎重捐赠非医用口罩等民用物资,避免误将非医用物资用于医用而产生不良后果。事前与俄方物资接收单位充分沟通,就物资标准、权利义务和免责细节等达成一致。做好物资签收工作,交接时宜物资包装、标签完整,并提供详细使用说明。建议各单位与律师协会、医保协会等商协会保持沟通,寻求法律咨询,做好法律仲裁应对。

为便于了解中方关于出口防疫物资质量监管的政策,我处汇总整理近期政策如下,供各单位参考。

1、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3月31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3/20200302950371.shtml

2、商务部 海关总署 药监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公告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020年3月31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sjjd/202004/20200402951484.shtml

3、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4月25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4/20200402958960.shtml

4、关于组织做好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4月26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c/202004/20200402959046.shtml

5、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020年4月26日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强医疗防控物资出口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http://www.mofcom.gov.cn/xwfbh/20200426.shtml

6、医保商会推出中国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医疗防护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http://www.cccmhpie.org.cn/Pub/6325/176201.shtml

7、医保商会推出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http://www.cccmhpie.org.cn/Pub/6325/176233.shtml

8、医保商会推出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http://www.cccmhpie.org.cn/Pub/6325/176237.shtml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中国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和防护用品的监管要求及标准》:

http://www.cccmhpie.org.cn/Pub/6325/176073.shtml

10、医保商会《关于12号公告热点问题的问与答》:http://www.cccmhpie.org.cn/Pub/6325/176193.shtml